债权转让未通知 债务人不认可

头条 2023-03-11 08: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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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债权转让未通知 债务人不认可

法院认为,起诉可视为通知,债权转让发生效力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通讯员周丽君黄爱纯)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未通知到债务人,后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是否发生效力?近日,江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转让案,最终法院支持该诉讼请求,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向乙公司预付了货款100万元,但乙公司仅向甲公司供应了价值12万元的货物。

随后,甲公司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货款88万元转让给丙,但该债权转让时未通知乙公司。丙直接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88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将相关诉讼材料送达乙公司。庭审中,乙公司辩称甲公司与丙的债权转让未通知乙公司,对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该债权转让系甲公司与丙的真实意思表示,甲公司与丙虽未在本案诉讼前通知乙公司,但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将本案诉讼材料送达乙公司,故甲公司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到乙公司,该债权转让对乙公司发生效力。法院支持了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

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人转让债权,虽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但是应该通知债务人,该规定系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者加重履行债务负担。

对于通知的方式,法律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实践中可采取如下方式通

知:一是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通知,但是需要保存通知到达债务人的证据;二是由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各方在协议上盖章或者签字;三是邮寄通知方式,最好是全程录像,展示通知书正文、通知书装进快递袋、密封快递袋、填写完整快递单;四是登报通知的方式,如果无法联系到债务人,可以选择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五是诉讼方式通知,在债务人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候,债权转让的通知也送

达了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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