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可抗力”为由 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头条 2023-03-11 08: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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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以“不可抗力”为由 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出租车是人们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自2022年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对出租车行业产生了一定影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频发。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解除合同的出租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

樊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7年,与车主包某签订《车辆租赁(大包)合同》,约定自当年起,樊某租赁包某的出租车在西宁市从事客运服务行业。因受2022年疫情影响,樊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当年租金,双方也没有提前对减免租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樊某为避免自身经济损失扩大,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将包某起诉至西宁市城东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大包)合同》并要求退还租赁押金。立案文书送达后,被告包某提出反诉。

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后,法官决定开庭审理。因庭审时原、被告意见未达成一致,法官再次开展庭后调解,根据双方的诉求释法明理,分析了当前的出租车行业运营形势及解除合同后双方承担的损失,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达成一致。被告调整租金金额且对原告部分欠付租金予以减免,合同得以继续履行,自此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释法

承办法官认为,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其与合同目的、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对于租赁用于商业经营、确实受到疫情影响,但疫情影响时间较短的情况,一般采取双方协商,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等方式予以处理。以疫情影响、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的情形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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