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双方绕过中介“跳单” 法院判决:“买单”!

头条 2023-01-09 12: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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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房屋买卖双方为方便交易,通常会选择联系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而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也使公众获取房地产交易信息、接受中介服务的渠道进一步增多,大家的交易习惯发生重大变化,与此同时,一些衍生问题也随之而生。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跳单”发生的案例。

买卖双方因中介费高“跳单”

中介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王某欲出售一套自有别墅,陈某想购买别墅自住,中介人员通过网络联系到双方,并通过微信持续进行居中撮合,双方最终商定购房款为1600万元,并对支付方式等事宜协商一致。

双方到达中介公司准备当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表示中介费用为买卖双方各支付购房款的1%。王某、陈某提出,中介公司此前未告知中介费标准,现临时提出的费用过高,其无法接受。

最终,王某、陈某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先后离开。一个月后,中介公司发现,王某、陈某已经私下完成别墅的交易过户,遂起诉至法院,以“跳单”为由要求二人各支付中介费16万元。王某、陈某主张,中介公司未向其告知收费标准,且二人均未与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中介费不应支付。

法院审理:买卖双方接受了中介服务

应支付中介费用10万元

法官认为,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中介机构应及时与买卖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并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本案中,一方面,各方未订立中介服务合同,且始终通过微信沟通,但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带看房屋、代为协商价格、代为拟订房屋买卖合同、组织现场订约等服务,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促使买卖双方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并对房屋买卖合同要素达成一致,王某、陈某接受了中介服务,故中介公司与二人之间已成立中介合同关系。

王某、陈某的后续订约行为,应认定为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媒介服务,即属于“跳单”行为(“跳单”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享受了中介提供的服务,仍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另一方面,中介公司虽在其门店显著位置公示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但王某、陈某未到过门店现场,双方一直采取微信、电话沟通,中介公司也未举证其向王某、陈某告知过服务费标准。根据民事活动的自愿、公平原则,基于上述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我院判决王某、陈某各向中介公司支付10万元服务费。本案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针对“跳单”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接受中介服务应支付报酬

我国《民法典》针对“跳单”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跳单”又称“跳中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官提示,作为房屋买卖当事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果。

因此,应与中介公司充分沟通,及时通过订立中介合同的形式,将中介报酬佣金等事项予以固定。如果确实在其他中介处找到合适成交机会,应尽可能保留中介服务流程中的相关证据,如看房记录、沟通记录等。

作为中介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对于有买卖或租赁意向的客户,应及时签订书面中介合同,对服务项目、费用等进行约定,并对“跳单”等负面行为的后果予以明确告知,对提供房源信息、带看等服务,应尽可能全程留痕,同时,可积极探索、运用电子签约方式,以应对交易模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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