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线上办公时病发身亡 二审法院:应当视同工伤

头条 2022-07-22 0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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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员工石某下班回家后,继续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后石某突发疾病,不幸身亡。石某的家属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果被不予认定。家属于是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提起上诉。7月21日,广东高院公布了该起典型案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石某家属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石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解读

居家线上办公在多领域已是工作常态

广东高院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以及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居家线上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领域的工作常态,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伤亡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认定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石某19时22分之后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二审法院作出有利于石某的推定,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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