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温州鹿城查处一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国内 2023-10-27 11: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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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9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的温州某汽车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停车场东南侧靠近山体一辆厢式货车内存放有屹立树脂60桶,每桶16KG,科技霸力接枝胶35桶,每桶16KG,屹立树脂(网布处理剂791C)处理剂100桶,每桶15KG,屹立树脂(192H)处理剂280桶,每桶3KG,合计3860KG,上述物品包装外表面均有易燃标志,经现场负责人黄某对上述物品进行指认,系温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无储存场所经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

【查处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六)安全管理类第四十三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及【裁量幅度】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温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做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不规范,容易对其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有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有仓库内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胡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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