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男子组织他人偷渡领刑

头条 2023-10-27 0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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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西南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韦明皇 陆亚丽) 日前,兴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判,2名被告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领刑2年零4个月至1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华以包路费、到缅甸公司上班月收入上万元为条件,拉拢、引诱被告人蒋某祥邀约人一起到缅甸上班。蒋某祥拉拢、引诱到田某、蒋某义、岑某利、罗某、李某相后并告知李某华。

3月18日,蒋某祥、田某等6人从兴义市坐顺风车到昆明。在李某华的安排下,田某、蒋某义、岑某利、罗某等四人转乘高铁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市,田某等四人从景洪往郊区走山路绕过检查站准备偷渡到缅甸时被民警查获。

而蒋某祥、李某相在李某华的安排下从昆明坐货车到景洪,在他人的带领下乘车通过走山路绕过检查站偷渡到缅甸孟波,进入李某华所在的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在偷越过程中,李某华转账13000元给蒋某祥作为组织他人偷渡到缅甸的路费。

“我偷渡到缅甸后人身自由受人控制,从事的工作是用手机和电脑聊天搞诈骗,我骗不到人就要遭受毒打、虐待,诈骗公司要求我交赎金、骗其他人到公司上班才放我走,我就诱骗蒋某祥邀约李某相等人偷渡到缅甸……”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华说。

据了解,李某华、蒋某祥的家属分别支付了近50万元、11万元赎身费给缅甸的电信网络诈骗公司,二人才得以脱身回国。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蒋某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系累犯;蒋某祥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蒋某祥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在严打跨国(境)犯罪的高压态势下,本案中盘踞缅北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已被相关执法部门捣毁,从事涉诈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成功押解回国。

栏目:社会视窗

值班总编 查必芳 编辑 何胜坤 校对 戴宏瑶 版式 袁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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