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交警查获35起酒驾,醉驾行为
本文转自:蚌埠日报
蚌埠交警一再提醒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你酒局一散场
蜀黍就出场
为了坚决打击酒驾、醉驾驾驶等突出违法行为,5月6-8日,蚌埠交警组织开展酒驾醉驾夜查整治行动。据统计,在统一行动中,一市三县共查获酒后驾驶35起,其中饮酒驾驶23起,涉嫌醉酒驾驶12起。
市区典型案例:
张某兵于6日晚间,驾驶车号牌为皖CSB8xx的小型轿车在龙子湖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一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2mg/100ml,张某兵对现场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
王某亮于6日晚间,驾驶车号牌为皖CE63xx的小型轿车在龙子湖区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一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因涉嫌醉驾,王某亮被带往医院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苏某玮于6日晚间,驾驶车号牌为皖CM87xx的小型轿车在禹会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三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苏某玮对现场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
崔某强于6日晚间,驾驶车号牌为皖CRD3xx的小型轿车在淮上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四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2mg/100ml,崔某强对现场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
赵某辉于6日晚间,驾驶车号牌为皖CJH9xx的小型轿车在蚌山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七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7mg/100ml,赵某辉对现场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
陈某本于7日晚间,驾驶车号牌为皖CLV8xx的小型轿车在禹会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三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陈某本对现场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
李某龙于7日晚间,驾驶车号牌为皖CNW6xx的小型轿车在禹会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三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0mg/100ml,李某龙对现场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
施某珠于7日晚间,驾驶车号牌为豫N5Q6xx的小型轿车在淮上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四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施某珠对现场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
袁某于7日晚间,驾驶车号牌为皖CM58xx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高新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六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4mg/100ml,袁某对现场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
赵某望于8日凌晨,驾驶车号牌为皖CXN0xx的小型轿车在龙子湖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一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2mg/100ml,赵某望对现场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
法律知识扩展:
根据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为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千万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
交警查酒驾是没有规律的
所有车辆一律严查
不管风里雨里、白天黑夜还是节假日
交警叔叔都在各个路口等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