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晚高峰丨心存侥幸触刑法 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刑

社会 2021-11-17 20:39:43
49阅读

学法晚高峰

第21期

心存侥幸触刑法

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刑

01

案例简介

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王明(化名)从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准心、射钉弹、保险丝等配件,在自己家中,将射钉枪、无缝钢管、准心等配件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9年5月24日,五原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王明的住处扣押铅弹头55枚、疑似火药枪一支、宝马x5射钉器枪托1个、枪栓杆1根、子弹146枚等物品。经内蒙古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02

案例分析

据了解,今年38岁的王明平日里主要以务农为主。王明在玩手机的时候发现,淘宝店铺有很多介绍射钉枪的,便突发奇想购买射钉枪和一些配件,用买来的配件组装成了枪支,用于平时打小鸟玩玩。

王明明知买卖、制造、私藏枪支是违法的,对社会是有危害的,却还要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组装制造枪支是用来打小鸟、玩耍的,只要不拿枪伤人或者不把枪借给亲朋好友用就不会触犯刑法,于是他网上购买枪支和配件,并进行组装,但最终却因此犯罪。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王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开庭审理,五原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2021年6月11日,五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王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3

温馨提示

枪支弹药是国家明令实施严格管制的物品,不得私自制造、持有,否则会触犯法律。非法制造、持有鸟铳、违规枪支的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应及时上缴。同时,广大群众也应积极检举、提供涉枪涉爆的线索,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定罪处罚。

供稿: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杨文睿

信息初审:王珍

信息复审:李浦睿

信息终审:张文博

来源:巴彦淖尔检察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精选推荐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