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炸鱼,违法!

社会 2021-09-08 19: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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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21年9月4日21时许,金沙县公安局平坝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召开警民议事会时,得知晚上时有人在冷水河流域非法捕捞。获悉线索后,民警经过蹲守查验,于当日23时许,将正在河道内实施炸鱼行为的2名男子抓获。到案后,2人主动供述了自己明知冷水河流域禁止捕捞的情况下,利用一名叫“战神”牌鞭炮以炸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2:

2021年8月25日,威宁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在龙场镇银沟村水沟组处,发现有人在河里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接警后,龙场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蹲守,办案民警合力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场收缴作案工具一套,查获非法渔获2.19千克。目前,3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非法使用爆炸物以及电击装置“炸鱼”“电鱼”,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甚至是公共安全,更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每年,全国各地都会发生多起因违法“炸鱼”“电鱼”导致相关人员甚至是无辜路人伤残、死亡的案件,很多原本幸福的家庭因为违法人员的“一时之快”支离破碎。

电鱼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压比家庭电压220伏要高得多,凡是被高电压击到的鱼、鱼卵基本活不下来。即便能够活下来,鱼的身体机能也会发生改变,要么不能繁殖,要么繁殖出来的鱼是畸形。当电流通入水里后,还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从而导致水生生物窒息而亡,腐烂变质,严重的更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从而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警方提醒:自觉保护有限水生物资源,自觉遵守禁渔期内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撒了渔网,落入“法网”。

来源:毕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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