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头条 2022-11-05 06: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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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这样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员工被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法院判公司赔偿8000余元并退还克扣的工资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王小佳 梁柯)员工如果遇到“被公司无故辞退,且公司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该怎么办?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用人公司辞退员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法院确认用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向该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000余元,并退还克扣的工资400元。

2020年4月,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工作需要被安排至生产部门铲车司机工作岗位。2020年9月,公司以黄某不按规定请假为由对其罚款400元,12月,公司向黄某出《告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30日终止,并要求黄某在3天内办理离职手续。2021年4月,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某9月被克扣工资400元;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8383.76元。

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被告黄某9月不按公司规定请假,扰乱公司正常排班秩序,扣罚其400元。11月黄某又出现同样的情况,不按规定请假,严重扰乱原告正常排班秩序。同时,黄某开车技术欠缺、油耗高、与同事之间不和、没有团队意识、不服从部门领导安排,经公司做出岗位调整以后,拒不接受调整,给车辆调配安排带来重大影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黄某则辩称:2020年9月1日及9月2日确实因事回家并通过电话请假,但在11月份没有存在旷工行为,在考勤记录表中并没有自己的签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油耗过高而非旷工,其提交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讨论,亦未与自己协商一致,因此公司应向自己支付赔偿金。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某公司以被告黄某不按规定请假为由对其罚款400元,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黄某请假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亦未能证明黄某请假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其从黄某2020年9月工资中扣款400元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应将克扣的400元工资支付给黄某。

公司以黄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对其进行调岗,但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铲车油耗过高是黄某的原因造成。故公司以黄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单位用人要求、开车技术欠缺、与同事之间不和等原因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黄某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4191.88元,故公司应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383.76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中,黄某在工作期间,没有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的行为,也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如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只有在经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培训或调岗而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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