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里老伙伴 一言不合竟动手

头条 2022-11-05 02: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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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今晚报

养老院里老伙伴 一言不合竟动手

法官提醒:老人安度晚年需各方共同努力

本报讯(记者李倩)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养老院的作用逐渐凸显。它能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身体护理和精神关怀,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但是,养老院里也难免发生纠纷。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两位老人一言不合竟拳脚相向,导致一方受伤。

李大娘与刘大妈住在同一家养老院,某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大娘用拐杖对刘大妈进行殴打,造成刘大妈受伤。刘大妈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胸椎压缩性骨折、额顶部头皮裂伤、顶部头皮挫伤、额顶部头皮血肿、左肩部挫伤等。

经公安部门调查鉴定,刘大妈伤情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对李大娘作出拘留12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刘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大娘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4519.71元,养老院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刘大妈主张,自己在养老院与李大娘发生口角,被对方殴打,造成头部等身体多处受伤,出院后多次找到李大娘及其家属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协商,但对方拒不配合。同时,她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应一并承担责任。

对此养老院主张,刘大妈和李大娘分别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入住养老院,生活均可自理,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室内打架造成刘大妈受伤后,养老院及时报警,并安排刘大妈到医院检查,其间还垫付了医疗费用,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且刘大妈与养老院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打架受伤养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驳回刘大妈对养老院的诉请。

李大娘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官介绍,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刘大妈与李大娘发生纠纷的过程已经公安机关查明,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结合双方纠纷发生的起因、过程等因素,应确定李大娘就刘大妈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诉纠纷发生于李大娘、刘大妈居住的养老院房间内,并无证据证实养老院看护服务存在过失,故养老院无须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所含范围的规定,李大娘应赔偿刘大妈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共计55065.31元,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大娘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刘大妈各项损失55065.31元,驳回刘大妈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提醒

如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入住养老机构,然而住养老人的教育、工作和生活背景不同,个性差异很大,共同在养老院居住,难免会有摩擦。养老机构要提高管理能力,随时关注老人的身心舒适度,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子女要经常探望老人,了解老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多与他们聊天、为他们解闷,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让老人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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