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了公章仍不认账
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盖了公章仍不认账
一公司因在诉讼中虚假陈述被罚5万元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因拖欠货款被告上法庭,面对起诉,该公司竟然否认公章的真实性,妄图逃避支付货款。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一公司因虚假陈述被罚款50000元。
厦门某肉类加工公司(下称“肉类加工公司”)是一家专门供应生鲜猪肉的公司。2021年6月1日,厦门某食品科技公司(下称“食品科技公司”)和肉类加工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食品科技公司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但之后,食品科技公司却迟迟未按合同约定打款,肉类加工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食品科技公司称只有2021年6月1日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上公司的公章是真的,后续对账单上盖的并不是公司的公章。在法庭明确告知其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食品科技公司仍坚持否认对账单中该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并申请对对账单中该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后经司法鉴定,对账单中加盖的食品科技公司印章印文与2021年6月1日《销售合同》中的食品科技公司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因食品科技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对食品科技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不仅是每一个民事主体必须恪守的道德准则,也是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所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抗辩权利,但应如实陈述相关事实,而非作虚假陈述,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对食品科技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决定,一方面发挥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虚假陈述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治功能,震慑违法失信者;另一方面也引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守信,依法参加民事诉讼,营造诚信诉讼的司法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尊严。